其他
【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】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
NEWS
﹀
﹀
﹀
所属类别: 【土地增值税】
发文机构: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
发文日期: 2014-11-28
名 称: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
文 号: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
有 效 性 : 有效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10〕53号)规定,经研究,现对我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公告如下:
一、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,在清算时发现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的,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,从严、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,并须经县级地税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。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%,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.5%,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%。
各县级地税局每季核定征收情况应于季后10日内报设区市地税局,设区市地税局经汇总于季后15日内上报省地税局。
二、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。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)第二条第(一)项同时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我是小金,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。
如果你觉得我的公众号能够帮助到你,请多帮我推荐给你的朋友。
也希望能够帮助到他们。
如果你有土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,请微信:3341586979